【發(fā)布單位】財政部 【發(fā)布文號】----------- 【發(fā)布日期】2006-02-15 【生效日期】2007-01-01 【失效日期】----------- 【所屬類別】國家法律法規(guī) 【文件來源】中國人民銀行 企業(yè)會計準則第9號——職工薪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職工薪酬的確認、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,根據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——基本準則》,制定本準則。 第二條 職工薪酬,是指企業(yè)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。職工薪酬包括: ?。ㄒ唬┞毠すべY、獎金、津貼和補貼; ?。ǘ┞毠じ@M; ?。ㄈ┽t(yī)療保險費、養(yǎng)老保險費、失業(yè)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; (四)住房公積金; (五)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; (六)非貨幣性福利; ?。ㄆ撸┮蚪獬c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; ?。ò耍┢渌c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。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: ?。ㄒ唬┢髽I(yè)年金基金,適用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第10 號——企業(yè)年金基金》。 ?。ǘ┮怨煞轂榛A的薪酬,適用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第11 號——股份支付》。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(yè)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,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,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,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,分別下列情況處理: ?。ㄒ唬缮a產品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,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。 ?。ǘ稍诮üこ?、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,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。 ?。ㄈ┥鲜觯ㄒ唬┖停ǘ┲獾钠渌毠ば匠?,計入當期損益。 第五條 企業(yè)為職工繳納的醫(yī)療保險費、養(yǎng)老保險費、失業(yè)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,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,并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 第六條 企業(yè)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,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,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,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,同時計入當期損益: ?。ㄒ唬┢髽I(yè)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,并即將實施。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、職位及數量;根據有關規(guī)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;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。 ?。ǘ┢髽I(yè)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。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條 企業(yè)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: ?。ㄒ唬斨Ц督o職工的工資、獎金、津貼和補貼,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。 ?。ǘ敒槁毠だU納的醫(yī)療保險費、養(yǎng)老保險費、失業(yè)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,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。 ?。ㄈ敒槁毠だU存的住房公積金,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。 ?。ㄋ模槁毠ぬ峁┑姆秦泿判愿@捌溆嬎阋罁?。 (五)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,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。 ?。┢渌毠ば匠?。 第八條 因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、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,應當按照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第13 號——或有事項》披露。 |
企業(yè)會計準則第9號——職工薪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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